我市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我市对市级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进行了部分调整,并由市政府发布实施《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济政发〔2011〕17号)。根据调整后的分级审批规定,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中,除了化学原料、石油化工、酿造、酒精生产、染料、农药生产、印染、电镀、垃圾处理、淀粉制造及深加工、新建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项目、新建和扩建铅酸蓄电池生产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必须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委托项目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一)《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范围外,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范围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按规定由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