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类境外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核准类境外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作者:行政审批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1-11-01 浏览次数:11 字号:[ 大 中 小 ]
一、省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的范围

1、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包括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

2、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核准类项目。

二、项目申请人需提交的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境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3份):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2、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需按照国家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上述限额以下的,由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申请报告表。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市、县所属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初审意见。

8、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程序

1、省属企业申请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

2、市、县所属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初审意见。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关于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

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核准类建设项目以及需转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