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省物价局下发通知确定我省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自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明确,我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试行脱硝加价,每千瓦时提高0.008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008元。以上价格调整政策影响我省销售电价总体水平每千瓦时提高0.0284元。在各类销售电价安排上,居民电价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居民阶梯电价一并考虑,此次暂不调整;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78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38元;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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