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就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发实施意见提出,条件成熟的县(市)经考评合格的,纳入市级统筹,统一执行市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2015年底前,我市将实现市级及各县(市)统筹区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完成统一参保人员社保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等工作。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市)政府将逐步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规定,2017年底前实现与市级政策基本统一。 统一参保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居民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统一缴费标准 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最低缴费年限以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纳标准;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统一待遇标准 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包括:个人账户金划入比例和使用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门诊规定病种及其鉴定标准、费用支付范围;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个人自付比例;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包括: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门诊规定病种及其鉴定标准、费用支付范围;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个人自付比例等。 统一经办流程 包括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审核程序、服务协议和相关工作监管等。 统一基金管理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金额,以及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支出金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结算。实现全市范围内联网结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服务。 统一信息管理 整合市级及各县(市)统筹区现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有关资源,实行联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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